孩子称,其通过朋友认识一名男孩殷泽(化名),对方比她大2岁左右。3天前的晚上,殷泽和另一名男孩周飞(化名)以她的一位女性好友在殷泽家里为由,将她引至其家里,“到了房间,孩子以为她朋友在屋里,结果发现屋里根本没有她朋友。”两名男孩称她的朋友去了卫生间,一会儿回来。说话间,便锁死了房间的门,她察觉到不对劲,结果两名男孩对她打了耳光,后往她肚子上猛踹一脚,然后将她的手腕按住,然后两名男孩对她实施了侵犯,“最后2名男孩给她录了视频,威胁她,称如果给父母说,他们就把视频散播出去……我看着孩子身上的淤青,不敢想象这是两个14岁左右的男孩能做出的事情。”
2名嫌疑男孩中,殷泽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周飞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刑修案(十一)》之后,对于十四岁的最低责任年龄进行了修改。
设立最低刑责年龄的初衷是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法律刑责惩罚,予其改过自新机会。
但随着社会发展,在实践中发现,设置“刑责门槛”会导致一个问题:一些“低龄犯罪者”毫发无损,受害者渴盼的结果难以伸张。
故在当时将最低刑责年龄下降至十二周岁,已经是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