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安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根据现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网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共七种: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6条)
(五)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8条)
(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修正案(九)》第29条)
(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修正案(九)》第29条)
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组织考试作弊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代替考试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及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网络公安的职能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公安部主管中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三)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
(四)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五)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