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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细则》明确将网约车和出租车一样,纳入主管部门监测范围,将网约车经营范围从以县级市为单位划分扩至烟台市行政区域,并首次做出规定从事网约车车辆应为新能源车。
《细则》增加了对聚合平台的有关规定,首次明确聚合平台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有利于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细则》共七章74条,正式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相关部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期限为“3年”,同时,经营区域扩展为“烟台市”,不再以县级市为单位进行划分。
为顺应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政策,《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车辆应当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这意味着从6月1日起,新增网约车只能为新能源汽车,这是《细则》首次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网约车业态变化较快,作为“平台的平台”,聚合打车平台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市民青睐。《细则》首次增加了聚合平台相关规定,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加强管理,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自身承担的管理服务责任。
《细则》第二十八条将聚合平台定位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公司”,不同于网约车平台公司,其经营行为系“依托互联网技术整合出租汽车供需资源,为乘客与线上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交易撮合及居间服务”。据此,聚合平台应当“确保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同时,聚合平台应当“督促其(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代现峰认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细则》将聚合平台定义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能很好地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让监管部门有针对性的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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