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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职教法出台 助力职业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2022-05-12 09:23:12 来源:中国商报

契合高质量发展需要

记者:新职教法出台,您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彭振宇:5月1日新职教法实施,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天,也绝对是今年职业教育界的年度大事件。作为一名职教人,最大的感受是这个法终于修订出台了,并且契合了新时代背景下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为什么这样说呢?一是新中国首部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旧版职教法)自1996年颁行以来已经过去了26年,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职业教育自身实践发展也十分迅速,亟待修法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二是新职教法有一个漫长的修法过程,自2008年首次提出修法动议以来,历经14年修订讨论,终于完成首次大修并顺利颁布实施,非常不容易。

记者:您认为新职教法具有哪些积极意义和亮点?

彭振宇:我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新职教法的积极意义都大于其他方面。我觉得新职教法能够顺利出台,本身就是一大进步。虽然可能还有一些值得改进的地方,但新职教法传递出的众多信号将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具体内容看,新职教法的亮点其实有很多,比如关于类型教育、职普分流、职教高考、产教融合、企业办学、法律保障等事关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都有新的表述。如果非要用“最大亮点”来形容,我觉得可能是新职教法在职业教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的背景下,适应和满足了当前职业教育发展的迫切需求。

记者:您参加了三次职教法修订草案的座谈,其中争议最多的有哪些方面?通过的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彭振宇:其实在历次修法草案征求意见中,大家的关注点可能不完全一样。比如,关于职业教育的称谓和定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内涵、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制度、职业教育的实施主体、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等,这些问题大家都争论得比较多。在新职教法中,这些问题都有了相应的表述。以职业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为例,新职教法在旧版职教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旧版职教法关于这一内容的表述为“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新职教法第六条调整为“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把政府统筹放在了第一位。不仅如此,新职教法还在第八条明确要求“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说明国家把职业教育的统筹权收归国务院,强化了全国职业教育统筹协调机制的建立。其实像这样的改动和调整还有很多,就不一一陈述了。这些修订尽管可能还不够理想,但这可能就是职业教育的现实选择,我们不能脱离这个现实。

记者:您认为新职教法还有哪些“不够解渴”的地方?

彭振宇:一些学者在讨论政策文件、法律制度的时候常常有理想化甚至比较极端的倾向,但是法律、政策、文件通常是现实博弈的产物,是一个综合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新职教法虽然可能还有不足,感觉好像“不够解渴”、不够完美,比如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关于国家资历框架、关于职业教育科学研究等有关内容的表述,好像离一些学者所设想的理想状况还有差距。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职业教育的现实复杂性,新职教法是适宜的,符合实际需要的,也是各方基本能够接受的,应该说反映了职业教育的主流诉求,时机也是比较成熟的。为了使不够完美的情况尽量少发生,我认为更重要的一点是应当建立更加科学的定期修法机制,比如三年一小修、五年一大修等,提高修法效率,确保法律内容能够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需要,更好地指导职业教育长远健康发展。

依法保障职业教育发展

记者:新职教法对于未来较长一段时间职业教育的发展,带来的最大利好是什么?

彭振宇: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制度的最高形式,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特点,必须严格执行,这是一部法律的生命力所在。我认为新职教法对于职业教育长远发展最大的利好,就是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理念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落地落实,为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新职教法对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将在未来职业教育发展和实践过程中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充分体现出来,比如说现代职业教育治理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实施、质量评价体系、产教融合制度建设等。

记者:您最期待看到职业教育在哪些方面的改变?

彭振宇:我认为职业教育最需要改变的是职业教育自身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如何实现职业教育治理政策全国有效统筹,提高自身发展质量,实现治理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和政策效能最大化,新职教法在这方面做了相当大的调整。例如,在第十二条强调“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除此之外,还有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都提到要着力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改变职业教育社会形象。当然,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还取决于很多现实条件,例如改变“重学轻术”“鄙视体力劳动”的社会观念,树立并倡导“职业平等”“契约精神”“工匠精神”等观念,从学历本位社会走向技能型社会。我最希望看到的改变是:人们不再因为担心被歧视而选择职业教育,也不再因为职业前景不好而拒绝职业教育。选择职业教育一样可以拥有非常美好的职业前景。

记者:新职教法在宣传和实施时,您对群众性团体组织比如各级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有着怎样的期待?

彭振宇:这次修订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将工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写入了法条,并赋予其相应职能,这对于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来说是一次历史性机遇,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当然,后续具体怎么贯彻落实、如何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持续观察。我个人认为比新职教法出台更重要的是:新法能否在全社会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能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落细自身的职业教育发展职责非常关键。为此,我个人认为后续可能还有两件事更为重要:一是配套新职教法,出台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修改平行法及相关行政和地方法规,为新职教法贯彻落实创造条件。二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对于违背违反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的主体和行为严肃追责、惩戒,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探索实践逐步走向完善

记者:如何看待有人评价新职教法弱化职普分流的观点?

彭振宇:这几年,职普分流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甚至有人用新职教法“取消职普分流”这样的标题来博眼球,而这显然是一种误读。我从三个方面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职普分流有没有必要?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来说,教育分类源于社会分工进步,职普分流可以说既是社会分工的原因,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表明,一个人有不同的天赋才能,一个社会由不同的职业以及从事该职业的人组成才会富有活力。综合全面发展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情况就是每个人都是不完美的,人的才能具有显著的个体差异。从教育规律来说,因材施教的本质就是要尊重这种个体差异,实现分类分层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现人的充分发展。因此,职普分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二,职普分流如何进行?各国的选择并不相同,有的国家是强制性的,比如英国、德国;有的国家是自由选择的,比如美国;还有的国家是采取行政方式引导分流,比如我国现阶段的职普分流措施。新职教法强调的是职普“协调发展”,分流仍然存在,但是具体规定和方式可能会有变化。

第三,职普分流为何会引发社会焦虑?那是因为人们受根深蒂固的学历本位主义传统观念影响,在攀比、虚荣的心理作用下,出于现实考虑,害怕孩子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才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这背后隐藏了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比如一些人对高学历的崇拜,用人单位对第一学历和高学历的要求,背后都隐藏着一个逻辑,那就是出身论、血统论,不承认人的可塑性和发展性。当然,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为了降低用人风险的自我保护机制,但这实际上是一种极为落后的思想。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当前社会是不是有一个包容性成长的环境,能不能给孩子们一个更宽松、和谐、公平的发展氛围?退一步说,即使取消了职普分流,难道家长和社会就不焦虑了吗?我想,如果观念和环境不改变,焦虑可能只是延迟了,并不会真正消失。

记者:如何解读将职业指导和规划写进新职教法?

彭振宇:多年前,职教先贤黄炎培先生创立中华职业教育社,把职业指导和规划作为立社的重要工作目标和内容。这次新职教法把这个内容写入法条,我认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职业指导和规划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从个人角度讲,正确的职业指导和规划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规划人生发展、职业发展,避免走弯路;另一方面从社会角度讲,科学的职业指导和规划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谋划布局人力资源结构、职业结构以及科学的就业结构。在我看来,职业启蒙教育、职业指导与生涯规划教育都是有效促进社会职业平等、推动社会进步、降低社会试错成本的重要举措,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记者:如何解读新职教法中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成果互认?

彭振宇:我认为新职教法虽然没有提“国家资历框架”这几个字,但实际上相关内容已经有了明确表述。新职教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这一规定为构建国家资历框架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只是这一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以便增强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而且可以预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进步,职教法修订可能是一个常态。我相信,这一重要制度性规定和表述也会在后续修法过程中日渐完善和科学。

记者:职教高考在新职教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彭振宇:新职教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我看来,这就是职教高考的法律表述形式。当然,在实践中,职教高考制度还有一个逐步实践探索完善的过程,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持续改进和提高。

一家之言

建设职教师资队伍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崔发周

通常来说,基础教育教师就是中小学教师,高等教育教师就是大学教师。但职业教育是一种校企合作的教育,具有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学习地点、职业院校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两支队伍。目前,我国对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较为重视,而对企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则较为忽视。之所以出现这类问题,原因就是没有认清职教类型特征。

对此,要想建设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应该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方向,并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注重职业院校教师理论教学能力培养。职业院校是开展理论教学的主要场所,教师需要首先具备理论教学能力。但是,这种理论教学不是孤立地进行的,而是要与企业实践过程紧密联系。然而,希望职业院校完成生产性实践教学也是不可能的。比如,在职业院校不可能建设生产性的矿山、油田、高速铁路、钢铁联合企业和大型炼化企业。职业教育的这种特点决定了职业院校教师主要开展以解决企业技术问题为目标的专业理论教学,需要具备合格的理论教学知识和能力。

第二,重视企业指导教师培养。企业是开展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主要场所,需要有一支爱岗敬业、技艺精湛、善为人师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企业实践指导教师培养体系,更缺乏实践指导教师标准。在学生实习过程中,企业对实践指导教师的配备具有较强的随意性,有的企业甚至没有为实习学生指定指导教师。企业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不足与职业教育实践教学能力的不足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阻碍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家应投入专项经费,建设企业师傅学院,大力支持企业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进修,加速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过硬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

第三,促进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的协同发展。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既需要明确分工,也需要协同工作。国家应尽快组织制定校企明确分工的专业教学标准,保证学校理论教学与企业实践教学紧密对接。一些职业院校聘请企业人员担任课堂教学工作,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职业院校理论教师与企业实践指导教师合作开展技术研发,也是促进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的重要途径。

总之,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两条腿走路”,利用合理的协同建设机制,实现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指导教师的同步发展。( 本报记者李海洋)

关键词: 新职教法出台 职业教育 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职业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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